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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89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那么如何在司法实践中对“不正当利益”进行准确认定?2013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2条指出了该要件的具体定义但是,该《解释》并没有完全地解决何为不正当利益的争议,致使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依旧造成了很大的困扰
一、需准备的文件材料如下: 1、企事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 2、企事业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介绍信:具体来检察机关办理此事人员的介绍信; 5、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招投标文件(盖章); 7、申请书(盖章):根据招投标文件,具体办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向检察机关出具的申请书。 二、需要到当地检察院办理。 三、《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样本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申请书
检察院受理行贿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对于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贿赂也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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