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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街道应当按规定设置街名标志、照明、通信、消防、车辆停靠点、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拆除和损坏。城镇供电、供水、通...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县城镇管理工作。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管理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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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城镇管理,推进城镇化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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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县人民政府把城镇规划和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部门管理。自治县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多渠道、多形式筹措资金,加大对城镇建设资金的投入。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县内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参与城镇建设。谁投资,谁受益,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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