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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分配案例(二)

2021-01-22
张老太让亲属叫来朋友代书一份遗嘱,代书人签字,张老太并没有签字,而是盖有私章,但是代书人并没有见到当场给代书遗嘱盖私章。后继承人之间有纠纷,起诉到某某区人民法院,后上诉到中院,继承人一直申诉。因为法院认定了代书遗嘱有效。   本案存在诸多问题,一个是立遗嘱人没有签字和按指印,二是代书人没有见证整个书写过程,三是代书时间没有鉴定不能确定真伪。   根据《继承法》,代书人、见证人和立遗嘱人均要在代书遗嘱上签字,只有在立遗嘱人确因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书写的情况下才能以按手印代替。如果老人无法书写,可通过录像或录音的方式加以辅助。本案直接认定了私章的效力,但是不能证明私章是立遗嘱人生前使用的,也不能证明立遗嘱时有这样一个私章,也没有见到私章盖到遗嘱上。等等,再就是代书人是纠纷另一方的朋友,于一方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按照法律规定,代书遗嘱的两位见证人都必须全程参与立遗嘱的过程。以上案件法院应当认定代书遗嘱无效,虽然案件得到部分调解,当时的利益得到一定维护,但是案件仍然是有问题的。   遗产的分配应该最大限度的尊重逝者的意思,如果有遗嘱肯定要按照医嘱进行分割,如果没有医嘱就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分配。以上就是110ask.com小编为您整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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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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