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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 托代理人x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x 被告魏某 被告张xx 原告张某与被告张x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
1、祖父母辈的产业,全部由我爷爷一人赚取,奶奶在家多年,并无收入, 现在遗产中的部分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2、现房产A,在爷爷去世前已私下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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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体现了意思自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依遗嘱继承办理: 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遗嘱继承效力高于法定继承,低于遗赠扶养协议。因此,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遗赠扶养协议无效、或虽遗赠扶养协议有效,但遗产中遗赠扶养协议尚未涉及的部分可以进行继承。 2.被继承人的遗嘱合法有效。 首先,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 其次,遗嘱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合法的遗嘱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3.遗嘱继承人没有丧失、放弃继承权,也未先于遗嘱人死亡。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资格。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即不再具有继承资格,不能再适用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时,不适用遗嘱继承,也不发生代位继承。
按照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再婚夫妻,一方的遗产房(或共同房产的一半),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子女,包括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我的爷爷20多年前再婚,爷爷有三个儿女,后奶奶有2个儿子。他们结婚时子女都已成年。他们婚前爷爷有处房产A,在爷爷再婚两年后过继给我爸爸。他们现在还有一处房产B,房产不知是在谁的名下。如果说爷爷先去世了,有几个问题要问 1、爷爷之前过继给爸爸的房产A是否属于爸爸的私有财产,与爷爷和后奶奶无关。 2、房产B如果是在后奶奶名下,那这是不是他们的共同财产,爷爷的三个子女有无权利继承到爷爷的那部分。 3、能继承的话要怎么分? 4、如果爷爷去世后,后奶奶还住在房产B,那爷爷的子女如何才能拿到继承到的遗产。 5、如果爷爷在去世前没有立任何遗嘱,如何分配遗产? 6、如果立了,如何做公证? 律师解答: 1、属于你父亲的私有财产,与爷爷和后奶奶无关。 2、如果是婚后购买的是共同财产,爷爷的三个子女有权利继承。 3、没有遗嘱的话,按照法定继承人继承。 4、如果爷爷去世后,后奶奶还住在房产B,按照份额给与补偿。 5、如果爷爷在去世前没有立任何遗嘱,法定继承。 6、公证去公证处办理。 相关法律法规: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 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指的是在法定继承中确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分得的遗产份额的基本准则。继承法第13条对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原则做了明确规定,我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来理解: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均等。这是法定继承中遗产分配的一般原则,即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应该平均分配遗产。该法条中的“一般”是指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 2.特殊情况下法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可以不均等。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特殊情况”主要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给予照顾。继承人只有同时具备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情形时,才能在遗产分配时中给予照顾,而且一旦具备了这两个条件就应当给予照顾。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不是应该多分,不具有强制性。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该不分或少分,这是继承法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重要体现。继承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不分或少分遗产:①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条件;②不尽扶养义务;③继承人协商同意也可以不均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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