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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超出诉请判决的相关问题

2022-07-0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5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这一条规定了法院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的时候,法院的释明权,法院有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的义务,且此时当事人如果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这条对法院释明权的规定,一方面对当事人错误主张予以救济,另一方面又充分保证了当事人自己处分的权利,法院仅仅是告知义务,对于是否变更的决定,还是由当事人作出,此时,当事人若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对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请求,法院应该依照“不告不理”的原则,作出驳回起诉的判决,而不能主动直接予以变更判决。法院超出诉请判决的相关问题可以参考上述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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