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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
一,退休职工去世遗属补助,死亡退休职工的配偶无工作无收入的可申请可以申请。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1、申请遗属补助人的身份证、户口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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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是《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机关单位、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每人每月补助标准均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1、死者系因公牺牲并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50%。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死者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30%。 3、因公死亡人员遗属以及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以上标准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4、兼有1、2、3项几种情况的,只能按其中一项提高补助标准,不能累加。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遗属困难补助由死者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 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 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在直系亲属间应如何分配,目前缺乏明确法律规定,亲属之间往往发生争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虽然明确了领取的主体,但并未明确分配的主体和比例。实践中一般按照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亲属关系的远近进行分配。死者的近亲属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和亲属关系的远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差额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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