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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全款买房的财产分割问题

2024-12-04
1. 夫妻双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屋属于婚前购买房屋的一方,因此离婚后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2. 夫妻双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婚后取得房产证,并登记在出资人名下。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屋属于一方的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3. 夫妻双方在婚前全款买房,并取得房产证,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婚后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名字。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则上平分。 4. 夫妻双方在婚前出资购房,但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只有一方的名字。如果不承认另一方购房时出过资,认为房屋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不作分割。在不能证实自己有出资且不是赠与给一方的前提下,另一方的权益法院是无力保护的。也就是说,即使另一方出了钱,但无法证明出资行为,法院也无法判决一方给予适当补偿。

相关法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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