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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九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本编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第二百六十条中华...
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如下:(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原则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在适用程序方面,按照国际上公认的属地主义原则,应当适用所在地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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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我国法。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涉外民事诉讼,适用《》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规定。本编没有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其他有关规定。(2)信守国际条约。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民事诉讼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3)司法豁免。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外国组织或者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与外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4)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当事人要求提供翻译的,可以提供,费用由当事人承担。(5)必须委托中国律师代理。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法院起诉、应诉,需要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国的律师。(6)授权须经证明方可有效。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机关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同其他法律一样,仲裁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仲裁法的原则就是仲裁原则的法律化,它始终体现着仲裁这一解决争议方式的本质要求。仲裁法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说俗了,就是“不让你管,你就管不着”。2、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规定裁决或调解,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按普遍被人们接受的习惯,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3、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这就是说,要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机构并不以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会因争议标的的多少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还意味着各仲裁机构相互独立彼此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可以说,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仲裁权是当事人赋予的。4、独立仲裁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5、一裁终局原则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同其他法律一样,仲裁法作为一项专门的法律,也有其基本的法律原则,在一定意义上说,仲裁法的原则就是仲裁原则的法律化,它始终体现着仲裁这一解决争议方式的本质要求。仲裁法原则包括: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仲裁法律制度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这一原则的主要表现为: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是完全出于共同自愿,不能有任何强迫的成分。如果一方不同意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机构则不能仲裁。说俗了,就是“不让你管,你就管不着”。2、依法公平合理解决纠纷原则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处理仲裁案件时,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分清是非曲直,按法律规定裁决或调解,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则按普遍被人们接受的习惯,作出不偏不倚的裁决。3、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这就是说,要选择哪个仲裁委员会,完全由自己定。其中之意包含了仲裁机构并不以当事人所在地、纠纷发生地等而受到地域管辖的限制,也不会因争议标的的多少而受级别管辖的制约,还意味着各仲裁机构相互独立彼此没有隶属关系。所以可以说,仲裁机构对特定案件的仲裁权是当事人赋予的。4、独立仲裁的原则我国《仲裁法》第8条规定,仲裁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基于当事人对仲裁这种解决问题方式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但这并不是说仲裁可以脱离法律监督。5、一裁终局原则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了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法律制度,仲裁机构对仲裁案件作出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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