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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经济补偿是对夫妻一方在婚姻生活中的付出所给予的经济补偿。离婚经济补偿应满足什么条件呢? (1)婚后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适用家务补偿的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夫妻对婚后财产进行了约定。这种约定只能是对婚后财产的约定。针对此种情况,如果离婚时按照约定分割财产,则对那些对家庭事务付出较多的一方有失公平。如果双方约定只是针对婚前财产,或者约定婚后财产为共同所有,则不适用该条规定。因为,如果未约定夫妻婚后财产分割的方式,夫妻婚后的财产大部分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财产分割时则不会出现对一方不公的现象。 (2)请求方付出较多家庭义务;首先,这里的义务是指家庭义务,也就是“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夫妻和家庭生活方面的义务。如果是其他方面的义务,则不适用这里的补偿规定。其次,对家庭义务付出较多。如果双方付出基本相等,也就不存在谁补偿谁的问题。 (3)离婚时提出;这种补偿请求有严格的时间限制,只能在离婚时提出,不能是离婚之前,也不能是离婚之后。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具体说来,离婚赔偿条件如下: (一)、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的、具有虐待、遗弃行为的。 (二)、因为上述行为而导致法院判决离婚。也就是说,离婚赔偿应该以离婚为原因,如果没有达到离婚程度,而是在婚内损害,则不应该单独提起夫妻之间的损害赔偿。 (三)、受害方受到了损害。这种损害包括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两种。 (四)、请求人无过错。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离婚诉讼,如果提出请求离婚赔偿,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进行。如果原告不提出,视为其对这一权利的放弃,以后也丧失了请求赔偿的权利。如果有过错的一方是原告,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无过错的一方为被告,被告不同意离婚,也没有提起离婚赔偿请求,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在一审时如果没提出,在二审时才提出来,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对于调解不成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可以另行提起离婚赔偿偿诉讼。如果夫妻之间对于离婚的协议中各项条款的意见没有达成一致,就需要到法院进行起诉。如果法院对该案件做出了最终的判决,双方都是有义务立即执行的,如果其中一方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履行义务的法院会视情况进行延期执行,反之如果无特殊情况的如果不执行,法院有权利进行强制执行。
补偿”请求的提起,是因为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家庭和婚姻付出了较多义务,而对方因此在既得财产和可得财产的累积上与付出方形成了剪刀差,这种付出与离婚的原因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而“赔偿”请求的提起,是因为对方的重大过错给己方造成了明显损害。这种过错行为属法定四种行为之一,且这种过错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感情的破裂,与离婚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如果一方有法定四种过错行为,却不是离婚的直接原因,或者双方均有过错并导致了离婚,则都无权提起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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