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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冻结他人的账户,一般有两种情形。 第一种:诉前保全或诉讼保全,因原告的申请以及提供担保,法院冻结被告的存款或账户。冻结的期限第一次是6个...
法院不可以查封被执行人父母的账户。如果是债权人与配偶的共同债务,则法院可以冻结或者查封债务人配偶的财产,反之则不能冻结或者查封债权人配偶的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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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不可以查封社保卡账户。社会保险基金是由社会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并最终由参保人员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有。社会保险机构对该项基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保障企业退休职工、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属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或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原下属企业的债务。
1、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财产以及家庭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相互独立的,不论公司欠多少钱,公司法定代表人均没有义务用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所以,法院查封冻结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配偶账户,是错误的,你们可以对法院的查封冻结行为提出异议,要求法院撤销查封冻结。 2、根据《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提出复查的时效为1年,自当事人知道公证书错误之日起开始计算。需要注意一是要在1年内提出,二是要提供证据,证明公证存在错误,如果这两点达不到,借款公证文书是不能撤销的。 3、程序上讲,法院在冻结账户之前是不需要通知被冻结人的,但法院冻结法定代表人家属的账户的行为本身就是错误的,所以,即使程序没有错误,在实体上也是错误的。 4、关于执法人员的盖公章不签字算公司行为,法人签字算个人行为,盖章带签字算公司加个人的说法对吗? 这个说法肯定是错误的,法定代表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如果是签在法定代表人一栏,那么就是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进行签字的,不是以普通个人的身份签字,是不需要承担公司的还款责任的。 5、证明家属与公司经营无关,需要提供公司的账簿,只要能证明公司的财产与法定代表人及家人的财产没有混同,各是各的财产,那么法定代表人家属和公司经营就是无关的。 6、法院执行人员的错误很严重,你有必要提出书面的异议申请,要求对法院执行的内容进行审理。 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第三条执行法院收到执行异议后三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或者受理后无正当理由超过法定期限不作出异议裁定的,异议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理由成立的,应当指令执行法院在三日内立案或者在十五日内作出异议裁定。
法院查封的东西私自卖了是犯法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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