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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寻衅滋事的行为,此罪名既可由单个人实施...
无端挑起事端可以被认为是寻衅滋事。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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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犯在寻衅滋事中的认定: 1、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罪犯,是指起次要作用的正犯。 与起主要作用的罪犯相比,起次要作用的罪犯是指虽然直接参与犯罪构成客观要素的行为,但其作用仍属于次要罪犯。 2、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是指帮助犯。所谓帮助犯,是指没有直接参与犯罪实施但为犯罪创造便利条件的犯罪分子。 《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侮辱、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坚持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集中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处罚金。根据本条规定,寻衅滋事的团队犯罪可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详见2017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和各地实施细则,如重庆地区渝高法〔201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130号实施细则。《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迫或者任意损坏或者占用公私财产,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修订的通知》第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2)聚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在五至七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迫他人财产或者任意损坏、占用公私财产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确定基准刑。
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随意殴打的“他人”是不特定的,这里的“他人”可以是任何人,行为人在行为之前对所加害的对象没有选择,常常表现为“见谁打谁”、“看谁不顺眼就打谁”,正是基于此点,这种殴打“他人”的行为才有可能一方面对公共秩序造成侵害,另一方面也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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