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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应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文物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报财政部、国家文物局备案。文物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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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调整:文物事业单位预算在执行过程中,财政补助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但是,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大的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单位需报请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调整预算;非财政补助收入部分需要调增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调减支出预算。
对外投资是文物事业单位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一)文物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主管部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二)以实物、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三)对外投资必须进行充分的技术和经济论证,保证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
收入管理的要求:(一)文物事业单位应当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组织收入,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同时注重经济效益。(二)文物事业单位必须使用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建立健全各种专用收款收据、销售发票、门票等票据的管理制度。(三)文物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自定收费标准。(四)文物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帐户的统一管理,收入要及时入帐,防止流失。(五)文物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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