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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关于法院执行规定,执行程序中重大事...
从你题目介绍看是执行异议,从你追问的内容看,似乎又是案外人异议。执行异议是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对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而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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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 第十三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六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 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 第八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由 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第八十九条 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第九十条 第二款规定:“享有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参照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定撤销原裁定,指令执行法院立案或者对执行异议进行审查。
一、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依法收取申请执行费。执行案件在立案受理时,执行法院一律不向申请执行人预收申请执行费。 二、执行法院按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标的额,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标准,计算出全案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并从首期已经执行的款项中收取,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计算入应执行的标的金额中,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一并执行。 执行法院在对案件裁定中止、终结执行时,以执行到的执行款项为基数,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标准计算出该案应当收取的申请执行费数额,对于多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及时退还给申请执行人 三、需要裁定以物抵债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执行法院按照以物抵债金额为基数,计算应收取的申请执行费,并通知申请执行人限期交纳。申请执行人不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情形而逾期不交纳的,执行法院不下达以物抵债裁定。 四、被执行人为下列人员或单位之一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减免申请执行费。 (一)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 (二)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 (三)系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 (四)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 (五)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六)为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减免申请执行费的其他情形。 六、免交申请执行费的措施只适用于经济确有困难的自然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 七、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申请执行费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等书面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减免申请执行费的事实、理由和请求,并提供足以证明存在减免申请执行费情形的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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