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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的特征是

2021-11-29
刑事拘留的特点是:1、决定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在自侦案件中,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拘留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2、刑事拘留只能在紧急情况下采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没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需要立即剥夺现行犯人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才能被拘留;如无紧急情况,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有时间办理逮捕手续,不得先行拘留。3、刑事拘留是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与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相比,拘留的特点是完全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而不是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就剥夺公民自由而言,拘留类似于逮捕,属于拘留的一种,所以只有必要时才能采用。4、刑事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拘留期限短。随着诉讼的推进,拘留应及时变更,或变更为逮捕,或变更为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或释放被拘留者。5、具有特定性的刑事拘留对象。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相关法规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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