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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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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 (2)效力不同行政法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抵触。 (3)适用范围不同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范围,地方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1)制定主体不同: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地方性法规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2)不同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法规,地方法规不得与行政法规相冲突。(3)适用范围不同的行政法规适用于全国,地方法规仅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有本质的区别:一是制定颁布的机关不同;二是权威性和产生的社会效力不同,不能混为一谈。地方性法规,是指法定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的权限,在不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和颁布的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对于保证宪法和法律在地方的实施、对于补充国家立法以及各地因地制宜自主解决本地方的事务起到重要作用。立法法根据宪法,总结多年来地方性法规的制定经验,对地方性法规的权限和制定程序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规章通常称行政规章,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职权所制定、发布的针对某一类事件或某一类人的一般性规定,是抽象行政行为的一种。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也称部委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门(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法规,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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