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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土地承包合同的构成要件如下: 1、土地承包合同双方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不真实; 3、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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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以下要件之 一,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1、意思表示不真实; 2、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承包合同中违背承包方意愿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强制性规定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违反承包人意愿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土地的协议无效。 第六十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强制交换、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转让土地经营权的,交换、转让或者转让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强制性规定不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1、发包方的主体要求 发包方是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范围相一致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或者村民小组.因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同,具体分三种情况: (1)依法属于村集体共同所有的土地,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这里的“村”指行政村,而不是指自然村.如果村有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就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如果村没有集体经济组织,则由村民委员会发包. (2)依法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所有的土地,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内拥有该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这里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相当于原“生产队”的层次,是村内部的一种组织形式. (3)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如果由村集体使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发包,发包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如果由村民小组使用则由村民小组发包,发包方是村民小组.如果是由村内两个以上村民小组使用的,则分别由村内该土地使用者(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发包. 2、承包方的主体要求 《土地承包法》确立了两类承包方主体:一是该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类主体有权和集体签订合同取得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法定的主体.另一类主体是该法第44条、第48条规定的对不适宜家庭承包的“四荒”等土地上设立的承包权,其主体可以是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个人、组织或者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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