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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执行法院怎样具体进行?

2022-08-06
(一)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对该财产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如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地产或股权,执行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对该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虽对上述财产采取了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但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对上述财产采取拍卖、变卖等处置措施;或者虽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采取了处置措施,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将处置所得交付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 (二)在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交付特定物或者完成某项行为义务的执行中,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如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将特定动产交付申请执行人,但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虽采取了查封措施,但未将该特定动产执行到位,交付申请执行人。又如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被执行人10日内迁出某市某号房屋,将该房屋交付给申请执行人。执行中,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未迁出系争房屋。而执行法院在规定期限内,未实施相应的执行行为,也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其他情形。由于执行法院的消极执行行为,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未能及时实现。 因此,只要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法院限期执行或者变更执行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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