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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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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摸底调查 (一)征收项目正式启动后,由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区域进行摸底调查,向被征收人发放以下四种文件:《拟征收告知书》、《入户调查登记表》、《评估机构选定表》、《评估机构名录》。 (二)征收房屋必须要履行公示程序,这是对被征收人知情权和参与权的尊重。 2、选定评估机构 (一)由被征收人依据《评估机构名录》填写《评估机构选定表》,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应当在拟征收告知书发布之日起15日内,依据《评估机构名录》自行协商并按多数人(50%以上)的意见确定评估机构 (二)上述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无法形成多数意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随机选定。公开摇号时,应邀请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3、报请政府批准 (一)确定评估机构后,房屋征收部门应拟定《补偿方案》,并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组织专家论证 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论证《补偿方案》。 (三)征求公众意见,当通过听证会、意见书、达成一致后,制定最后的补偿方案。 4、征求公众意见 在被征收范围内公布《补偿方案》,收集被征收人对《补偿方案》的意见。 5、公布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部门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补偿方案》在征收范围内现场公布。 (二)对改建项目,超过50%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应组织听证,并根据听证情况修改征收补偿方案。 6、公布征收决定 (一)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应及时在媒体新闻进行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二)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的调查结果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7、风险评估、做出征收决定、公布征收决定 8、签订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程序有: 1、由当地征收行政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当地政府,并进行公告和征集意见; 2、将征集意见和修改情况进行公布;然后人民政府进行风险评估,足额专款到位; 3、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布,公布期间过后未有人提起行政诉讼以及行政复议,则开始征收。
房屋征收补偿的主体有房屋所有权人和房屋使用权人。房屋拆迁应对所有权人和切实需要安置的使用权人给予补偿,对提交困难证明的人发放拆迁特困补助,对患有大病的人发放拆迁大病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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