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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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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另一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的行为。在实际工作中,索赔是双向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可能提出索赔要求,但建设单位索赔数额较小,而且处理方便。 索赔可以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1、按照干扰事件分类。按照干扰事件可以分为:工期拖延索赔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工程变更索赔工程中止索赔其他索赔,如货币贬值、物价上涨、法令变化、建设单位推迟支付工程款引起索赔等。 2、按合同类型分类。按合同类型索赔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索赔分包合同索赔合伙合同索赔劳务合同索赔和其他合同索赔等。 3、按索赔要求分类。按索赔要求可以分为:工期索赔费用索赔等。 4、按索赔起因分类。按索赔起因索赔可以分为:建设单位违约索赔合同错误索赔合同变更索赔工程环境变化索赔不可抗力因素索赔等。 5、按索赔的处理方式分类。按索赔的处理方式索赔可以分为:单元项索赔和总索赔等。
施工索赔就是施工单位进行工程索赔,工程索赔通常是指在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未能正确履行合同或者由于其他非自身因素而受到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通过合同规定的程序向对方提出经济或时间补偿要求的行为,工程索赔的程序如下: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补偿经济损失和(或)延长工期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 (4)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供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是合同执行阶段一种避免风险的方法,同时也是避免风险的最后手段。索赔是一种正当的权利要求,它是业主、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之间一项正常的、大量发生而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合情合理的行为。
1、不可抗力、不利的自然条件和障碍引起的索赔不利的自然条件是指施工中遇到的实际自然条件比招标文件中所描述的更为困难和恶劣,这些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增加了施工难度,导致施工单位必须花费更多费用来完成此项工作。不可抗力是指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包括地震,海啸,水灾,以及国家政策的变化等。2、发包人违约引起的索赔发包人违约通常表现为没有为承包人提供约定的施工条件,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数额付款等,监理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作,如未能发出图纸,指令等也视为发包人违约。3、合同错误引起的索赔如合同条文不全,错误,矛盾等设计图纸,技术规范错误等。4、合同变更引起的索赔因发包人提出工程延期,加速或工程终止的合同条件发生变化,致使承包人的利益受损而向发包人提出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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