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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彩礼与陪嫁物品法律性质不同法院认定彩礼是以结婚为目的附条件的赠与,双方结婚则视为条件成就,赠与生效,未出现法定情形男方无权要求返还。...
一、哪些财产可以被认定为彩礼1、给付和受领彩礼的主体不限于双方当事人;2、给付彩礼方在主观上是非自愿的;3、彩礼主要归女方娘家。彩礼在现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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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10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 (二)、 (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第1款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第19条第2款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婚前一方对另一方的订婚彩礼应视为赠与,因赠与发生在婚前,应视为婚前财产。根据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同居的事实,订婚彩礼不符合返还条件。如果一方要求返还彩礼,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或者办理后未进行同居的。都可以进行退还彩礼。
在一些地区,男女双方确定关系后,按照当地习俗男方会在婚前给予女方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者财务,表示其欲与对方结婚的诚意。因此,如果一方向对方支付财物是基于当地的风俗习惯的,为了与对方结婚必须给的钱,就属于彩礼钱。如果不是按照当地风俗给对方的财物,是双方感情好的情况下自愿给予的,则属于一般赠与行为,不属于彩礼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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