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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来说,关于外资企业名称内资企业名称适用同样的规定。从程序上来说,应当首先将拟用名称到工商局办理预先核准。经审核获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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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99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公司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在姓名权或名称权受到侵害时,公民或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公民的姓名是代表自己并与他人相区别的符号,它表现公民的名誉,因此,姓名权是人格权的一个重要内容。对公民信用的盗用、假冒、污辱等好是对其人格权的侵权,公民有权请求排除侵害为完整保护其人格之目的,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因此,民法上对姓名权的保护,是在“受侵害”时,始有其适用。如有不懂,欢迎追问。
商标与企业名称的不同点包括: (1)构成要素不同.“企业名称”一般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组成;而商标只能由与他人提供的区别开来的显著部分构成。 (2)功能不同。“企业名称”一般只有一个,而商标公区别不同的服务出处;企业名称有多个服务或商品的商标。 (3)适用的法律程序不同。“企业名称”必须国家指定的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才能使用;商标只要不违反《商标法》所禁用的条款,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不经注册就可以使用,只是没有专用权。此处,还有: (1)专用权范围不同,“企业名称”仅在规定的区域内享有专用权;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在全国享有专用权。 (2)表现形式不同。“企业名称”只能用文字表示;商的表现形是文字、图形及其组合 (3)适用法律不同。各国规范“企业名称”的法律有很大差异,我国商标则是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企业名称”不得单独转达让,也不允许他人使用;商标可以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企业进行名称登记,可以防止他人使用其名称进行不正当竞争,其商业信誉,侵害其商业利益。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该企业即享有使用权,并产生两种法律效力。 1.排他效力。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具有排斥他人以同一或相似之名称进行登记的效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依据该规定,一个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后,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又以与此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称申请登记的,主管机关应不予登记。 2.救济效力。企业名称权因登记而创设,可据以排斥他人使用同一名称经营相同业务。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或者请求主管机关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如有损害,该企业名称权享有人可以请求赔偿。被侵权人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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