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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执行异议复议审理期限如何计算?

2024-12-03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若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后十五日内审查,发现其理由成立,则裁定撤销或改正;若理由不成立,则裁定驳回。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异议及复议程序的最长封闭期为一个月,但法院可在需要时灵活延长1个月。在此期间内,若案外人对现行的执行对象提出书面异议,法院就必须从收到确切书面异议之日起开始计算,尽快在15天之内完成案件的审查工作。若经过详细斟酌,案外人的理由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就应采取措施暂时终止对于执行标的物的执行行为。反之,若经核实后案外人的理由未能被支持,法院将作出裁决并驳回该异议。若案外人或当事人对此结果表示不满,他们有权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对原判进行质疑并要求进行重新复查。然而,若与原判决、裁定无直接关联的情况,则须在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之内向当地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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