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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后,若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若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也就是说判决的上诉期为15天,裁定的上诉期为10天,从收到判决或裁定之日起计算。 一旦上诉期限届满,一审判决就生效,不能够再上诉,但是如果发现新的证据,或者觉得有所遗漏可以申请再审;若对上诉后的而审判决仍然不服,就不能上诉了,因为我国实行的是二审终审制。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一审是非常关键的,因为在一审中会启动医疗过错司法鉴定,他是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大小的关键证据,而且,在一审中,若对鉴定意见有意义,可以通过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以及申请重新鉴定等获得救济;若到了二审程序,很多法院在案件不存在程序问题的情况下,一般不再次开庭审理案件,仅仅会通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接受质询,而且二审维持原判的概率非常大,因此对于医疗纠纷案件,每一步程序都要慎重。
对问题工伤鉴定时间是医疗终结期吗,可以参考以下内容。工伤医疗期终结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医疗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医疗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特殊疾病】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二条规定: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二十四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病假工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病假日工资=最低工资标准×80%÷21.75天(月计薪天数) 【医疗补助费】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当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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