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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发生事故需要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后再定赔偿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的原则是违法行为和事故之间有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你虽然酒驾了,但是酒驾是不是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才是交警判断事故责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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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酒后驾车,无证驾驶,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也要承担赔偿的。 2、法律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1、保护案发现场,将伤者上到医院抢救;同时打电话报警,让警方介入处理,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并进行事故责任划分。 2、责任划分完毕后,警方会将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至双方当事人;此时受害者及其家属可以向警方复印肇事者的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保险单,已备起诉或理赔时需要。 3、造成人员伤残的,由公安机关指定车主或主要肇事责任人预付伤者医疗费用,并出具伤势鉴定证明和医疗费用初步评估说明书。 4、肇事双方各出一至二人代表,到公安机关参事故调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第二款: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交强险条例》第21条第二款规定“……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该条规定交强险免责事由仅包含“受害人故意”一项,未包括醉酒肇事。 《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追偿。同时还规定,醉酒驾驶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实务中,保险公司往往混淆了垫付与赔付的概念。第22条明确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对人身伤亡事故,只赋予保险公司追偿权而非免责权,并未规定醉酒驾驶情况发生死亡伤残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赔。 实际操作中:酒驾肇事交强险赔偿,商业险拒赔,但是交强险是先赔付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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