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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从未参与其贷款行为和花销,并不知道其此行为。

2022-10-08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41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以偿还,或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因此,该笔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是否应由双方共同偿还。需要,以该笔债务或者说借款的用途来予以衡量,如果该笔借款用于夫妻的日常生活花销了,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那么即便该笔借款是由夫妻一方所借的,那么另一方亦有法定的偿还义务。反之,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另一方没有偿还对方个人债务的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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