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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运输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抓、部门联动、源头管控和通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管,查处违反核定载质量的充装行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因车辆超限超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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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质监、交通、公安、工商、经济等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货运车辆改装、维修、销售企业资质条件的监督管理。对企业执行国家许可的车型及技术参数标准和经营等行为,应当依法进行检查或者联合执法监督检查。
设立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设。超限超载检测站应当具有与公路交通流量相适应的固定或流动检测设备、检测辅道、监控装置和卸货场地。新建公路按照规划需要设立超限超载检测站的,应当将超限超载检测站作为公路附属设施的组成部分,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与公路同步设计、建设、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治理货运车辆超限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质监、发改、监察、安监、国土、经济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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