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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办理。 02市外迁入外埠农业人口与本市农业人口初婚申请入农业户口应向其配偶户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书;(2)申请人、被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3)结婚证书;(4)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5)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乡(镇)证明。办理外省市迁入本市的户口,应向迁入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证件:(1)迁入人的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和居民身份证;(2)市局、分(县)局开具的入户证明;(3)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4)18周岁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纸黑白大头照片两张;(5)毕业分配应持报到证和接收单位局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的报户口证明和接收单位证明。 老人投靠子女申请入户应向其子女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验的证明材料:(1)入户申请书;(2)入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3)入户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5)其他相关证明。
1、当事人在户口所在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是不变(如:申请宅基地、承包集体土地经营权等) 2、当地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后,当事人与原来的”城市户口“的人员,在子女教育、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待遇,会逐步趋同,直至统一。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安徽省为例): (十五)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各级政府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畴;逐步完善并落实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政策,以及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升学考试的实施办法。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面向农业转移人口全面提供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加大创业扶持力度,促进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
2014年7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两年多时间,全国31个省份全部出台相关户改方案,普遍提出取消农业户口。如北京、上海提出取消本市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湖南提出,公安机关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不再依据户口性质统计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国务院取消农业户口贵州提出,“户别”栏不再登记农业或非农业,统一登记为家庭户或集体户。 我国自1958年开始按照划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由此带来权益、保障和待遇的不同。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责任地和宅基地,而非农业户口的权益主要是依附在户籍上的一些社会福利,包括教育、医疗、就业、保险、住房等方面。 有人担心,取消农业户口后会影响农民的既有权益。农村问题研究专家、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林亦府指出,此次户籍制度改革不是“农改非”,而是全面取消农民的农业户口身份,将农民和城镇居民统一改称居民,消除身份区隔和歧视,进而逐步实现居民社会管理城乡一体化、公共服务均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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