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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
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事件判决基本事实不清楚,可依法申请再审,但是是是否返回再审,当事人根据人民的判决确定。返回复审制度是民事诉讼程序确立的重要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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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出现“基本事实”的地方有两处,第一处是二审法院对于上诉案件的处理即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第二处便是第二百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这两处对“基本事实”的界定是一致的。
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工伤争议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人民法院判决,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判决,可以发回重审,也可以予以该判。《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案件的基本事实都包括: 1、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 2、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 3、被指控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 4、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 5、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 6、是否系共同犯罪或者犯罪事实存在关联,以及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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