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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孩子在学校摔伤,如果学校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
这种案件属于侵权责任,你孩子推的动作属于加害行为,导致对方受伤,你们家长作为监护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对方骂你们孩子或者起外号没有直接构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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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及其责任认定,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为此,小雪的家长应当首先查清楚孩子摔倒的原因,是孩子自己身体的疾病造成,还是学校设备缺陷造成,或者是其他学生的故意行为所致,进而确定学校是否存在过错。一般来说,学校只对其管理维护的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孩子昏迷后采取的救助措施不当或不及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等不履行职责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未成年人在学校期间受伤的并非一律可以追究学校的责任。
你的情况大致我已经了解,就你咨询的情况我要和你核实几个问题,以便于具体给你合理的分析建议, 你孩子多大年纪,在学校哪里摔伤的,你们花了多少医药费,有没有具体侵权人, 由于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案件关键信息无法确认。
要看是什么原因摔伤的, 1、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可以这么说,应首先由造成该损害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如果直接责任人能够全部承担赔偿责任,则学校就无须承担补充责任。如果直接责任人的经济能力只能承担部分或大部分的赔偿责任,那么剩余的赔偿责任就由学校来承担。当直接责任人完全不能承担赔偿责任时就由学校来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起诉那个五年级学生的监护人,同时列学校为第二被告,要求二被告赔偿。 相关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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