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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
侵犯通信自由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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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通讯自由是指与他人进行正当通讯的自由,通讯秘密是指为自己的信保守秘密,不受非法干涉和侵犯的权利。所谓的沟通秘密,就是公民私下给别人写信,其内容不经过写信人或收信人同意,不得公开。不要求信件上写着秘密事项,但擅自拆除别人的信件本身侵犯了市民的通信秘密权利,公民的信件内容有可能公开化,没有秘密。本罪侵权对方是公民函,可以包括电报、函等文字邮件,但不包括汇款、包裹、书纸包等邮件,作为犯罪对方函,不仅包括私人函,还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发给公民个人函。非法隐匿,毁弃,开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之间来往函件的,不构成本罪。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保障市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对保护市民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稳定、保护正常社会生活秩序具有重要意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隐瞒、破坏或非法拆除他人信件的行为。所谓是指扣留受害者的信,在一定的地方隐瞒,不交给受害者的行为。所谓报废,就是故意报废、报废、焚烧信件的行为,以上两种行为的结果,都是让受益人无法收到信件。行为者不知道信件的内容,没有直接侵犯市民通信的秘密的权利,但是侵犯了市民通信的自由权利,非法解体是指擅自解体他人的信件,偷看他人的信件内容的行为。这种行为不影响受益人收到信件,但侵犯了他人的通信秘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三种行为往往同时具有。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实施上述行为,情节严重,就构成通信自由侵权罪。非法拆除他人信件,拆除信件的人不看信件内容,使他人信件内容处于公开暴露状态,也是侵犯市民通信秘密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61条规定,错误收取,错误拆除他人信件不退款或退款,但泄露信件内容,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根据本法的规定,没收、拆除他人信件的行为不是违法的,有可能成为本罪。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6条的规定,侦查人员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扣押被告人的函件,属于合法行为。中国邮政法第四条规定,除了国家安全或追究犯罪的需要外,曲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检查通信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邮政法实施细则规定:司法机关检查、扣押邮件、没收邮件、收集、取证依法办理手续,办案过程中需要追究犯罪。检查,扣押短信未依法续签或办理手续不全的,责任方不得以侵犯通信自由罪追究刑事责任。侦查人员违反职责,非法外传扣押的信件内容,泄露他人通信秘密的,不是隐藏的,而是废弃的,非法拆除他人信件的犯罪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在其他犯罪论处。邮电工作人员不是利用职务的便利,而是隐除他人信件的,也可以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根据本条例,情节严重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行为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隐藏、破坏、非法拆除他人信件、次数多、数量多的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家庭不协调、夫妻离婚等严重结果,非法拆除他人信件、修改信件内容、侮辱他人人格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是一般的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包括愤怒报复、嫉妒心理、偷窃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求等,无论什么动机,都不会影响本罪的成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成为本罪主体。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的动机,可能包括泄愤报复、嫉妒心理、窃取秘密、好奇心理、流氓动机、集邮需要等,无论何种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法院进行婚姻调解工作是贯穿整个诉讼过程的,一般分为三个阶段: (一)起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定走进法院起诉离婚时,法院并不立案,而是给你开一个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他会先和被告联系,确认被告的身份和地址后,通知双方当事人在法官的调解下进行调解。 (二)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后,正式开庭审理前,承办法官一般会召集对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支持下调解。 (二)诉中调解 对于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案件,如果没有法定离婚的理由,法院会着重于进行调解和好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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