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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可以提供代位赔偿的问题

2022-08-13
一来,这可以避免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或被保险人放纵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加害第三人,以防范交强险业务中的道德风险。正如学者所言:“如果没有保险代位权,则使被保险人得因保险事故之发生,而同时享有对于保险人之保险金请求权及对于加害第三人的求权,则其所得之利益仅多于其所受之损害,即违反了保险法上之不当得利禁止原则。”二来,这使得保险人通过行使代位求偿权方式弥补其保险金支出,从而降低整个交强险的被保险人共同体的保费支出。三来,在加害第三人因其交通肇事行为而致使其与被保险人共同对车祸受害人负连带损害赔偿责任的场合,该加害第三人对受害人的侵权损害赔偿义务不应当因被保险人己受强制责任保险合同保障而免除,否则,“等于变相鼓励该加害第三人籍他人之保险合同而逃避自己之法律责任。”这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赋予交强险制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使命。在这方面,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可资借鉴。例如,德国《保险契约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保人有权对第三人请求损害的,于保险人填补投保人的损害后,投保人对于该第三人的请求权转移于保险人。该转移的主张不得不利于投保人。若投保人抛弃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或其请求权的担保权的,保险人在其得依该请求权或担保权请求给付的范围内,免除填补义务。”又如,日本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普通条款第十八条规定:“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请求权的,保险人在依第一条规定给付被保险人保险金或汽车损害赔偿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赔偿被害人损害后,在不损及被保险人权利及保险人给付或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被保险人对该第三人的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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