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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或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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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可直接到当地县级烟草专卖局办证大厅申请,有条件的地方也可网上申请。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由受理机关转换为格式文本,由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请,代理人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申请表可从经营场所所在地县级烟草专卖局领取。烟草专卖管理所已经建立的地区也可以通过专卖管理所申请。2、受理过程中,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县级烟草专卖局应当受理,并将加盖专用印章的《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烟草专卖局应当负责将加盖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通知书》送达申请人。3、烟草专卖局受理现场核查后,将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营业场所核查申请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并结合当地烟草产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提交核查结果。4、烟草专卖局审核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烟草产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提出是否处理的意见,提交审批人审批。5、一般情况下,烟草专卖局将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法作出决定。经许可的,烟草专卖局应当作出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十日内向申请人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未经许可,还将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和有效期限依法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应当向申请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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