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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中小企业负担以及其他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小企业有权拒绝或者向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中小企业工作的部门和监察、法制...
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等国际标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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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有权依法订立、变更和解除劳动合同,依法自主决定用工条件、形式、数量、期限。中小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应当依法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保障职工享有休息、休假、女工特殊保护等权益,为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
本实施办法所指中小企业,是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指导中小企业改造、重组企业物流源,鼓励、引导民间资金投资建立区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业性产品购销中心,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交易服务。第三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鼓励中小企业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支持中小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中小企业作为实物投资出境的设备、原材料以及零部件依法享受出口退税及资金、外汇等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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