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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不得酒后驾驶。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员...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主体往往具体化为有关的行政人员。没有行政主体,就不能构成行政赔偿。司法机关作为司法权主体,行政机关作为机关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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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造成交通事故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饮酒驾驶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4、驾驶运营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在刑事领域,近年来的观点认为,超标电动车不是“机动车”。 刑事犯罪涉及机动车的犯罪是《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要求驾驶“机动车”才构成犯罪。 但是,刑事犯罪的基本原则之一是“罪刑法定原则”,即必须要有明文规定“超标电动车是机动车”,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用行政领域的逻辑三段论不足以使驾驶超标电动车的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于是保守起见,对于醉酒后开超标电动车的,我们都不敢定他罪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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