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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三性是独创性、可复制性、合法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一般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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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他保护的对象是作品,作品一经产生即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包括人格权和财产权,著作权人格权不同于其他的权利,它具有专属性,通常只属于作者,在某些特别情况下属于法人单位。例如:发表权,署名权,保持作品完整权,修改权。著作财产权是权利人独占使用作品的权利,根据传播手段的不同,分为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等。 我们常见的是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比如:出版社发行图书,就是行使作者的复制权和发行权,而将作品放置在网络上传播,即是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
1、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2、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4、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7、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8、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13、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独创性著作权是什么东西的解释如下,望采纳。独创性是著作权法的关键性概念,也是构成受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要件之一。也就是说,作品作为著作权的客体,必须具有独创性,否则它就不受著作权保护。这也是各国著作权立法的通例。例如,美国1976年《著作权法》第102条第1款规定:“对于固定于任何有形的表现媒介中的作者的独创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通过这种媒介,作品可以被感知、复制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不论是直接的或者借助于机器或装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取得著作权保护的首要条件和法律保护作品表现形式的客观依据,也是著作权意义上作品的一个重要特征。各国著作权法之所以要强调作品的独创性,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禁止他人剽窃、假冒。从根本上说,确立作品独创性标准,是由著作权法鼓励创作和传播的立法宗旨所决定的。 作为著作权法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独创性被广泛用于建构著作权法理论大厦。判例也认为,在著作权法中,独创性进入作者人格并使作品具备了足以构成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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