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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的; 2、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借人违反金融秩序转借牟利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用于...
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1。将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以高利润转移给借款人,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向其他企业借款或者向本单位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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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于等于24%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24%到36%之间的争议由出借人和借款人自行协商,并尊重既定发生的事实,这一区域为自然债务区。也就是说借款人支付给了出借人是拿不回来的,如果没有支付,那可以不支付。对于超过36%的,不受法律保护,是无效的。
以下民间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行为人从金融机构提取贷款;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不合格贷款人以营利为目的向公众提供贷款的;明知对方用于违法犯罪活动借款的;或者借款合同违法,违反公序良俗的。
不受法律保护的借款合同有: 1、借贷进行非法活动。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如明知个人借款用于赌博、贩卖假币、贩卖毒品、走私等非法活动而借款给他人,其借贷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行为人还要处以收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包括: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三)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四)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五)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3、非金融企业以合法借贷掩盖的非法金融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 (一)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二)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三)非金融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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