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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拆迁如何进行安置和补偿?

2025-02-06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进行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 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如果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如果被征收人的房屋位于旧城区改建地段,且其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市、县级人民政府应提供改建地段或就近地段的房屋。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 因征收房屋而产生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相关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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