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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属于高利贷的,则借款合同一般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对于高利贷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但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不受影响的,其他部...
高利贷借款合同一般具有部分法律效力。高利贷合同在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前提下,一般除了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外,其余部分是有效的。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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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借款合同如果是依法成立的,该合同有效,其中超过法律规定最高利率的约定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高利贷借款合同一般具有部分法律效力。高利贷合同在具备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的前提下,一般除了高于法律规定的利息约定无效外,其余部分是有效的。所以,高利贷借款合同一般是部分有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高利贷的借款合同部分有效。 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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