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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的情况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2、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等。具体其他合同效力问题可进一步电话咨询本律师
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所以,如果是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分包合同,不论其工程进度如何,该分包亦因为其违法而无效。如果是其他形式的专业分包,则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会对分包合同的进度进行考虑或要求相较于总承包合同适当提前。
一、合同无效的情况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1)不具有经营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企业或个人;(2)未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投资计划;(3)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4)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第三人;(5)建设工程总承包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6)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或转包。2、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并以被挂靠企业名义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1)不具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资格的个人、合伙组织或企业以具备从事建筑活动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2)资质等级低的建筑企业以资质等级高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如其本身具备施工能力,工程已施工完毕且经验收合格的,一般不宜认定合同无效。(3)不具有工程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以具有总包资格的建筑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3、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无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无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办理报建手续的“三无”工程建设施工合同,应确认无效;但在合同履行中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已不存在“三无”情形或在起诉前已补办手续的,应确认合同有效等。具体其他合同效力问题可进一步电话咨询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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