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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救需要求救时,派人去求救或使用身边的移动电话,在高速公路上可使用路边的求救电话;时速限制及对方车的时速估计;发生事故的车辆数量;驾驶执照号...
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员应立即停车,造成保护现场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员应立即救治伤员,迅速报告工作交通警察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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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是设法打电话或派人去报告交通监理部门,把出事的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等告诉他们;并设法通知就近的医疗卫生单位,请求派出救护车和救护人员。2、对于伤员则不必急于把他们从车上或车下往外拖,而应该首先检查伤员是否失去知觉,还有没有心跳和呼吸,有无大出血,有无明显的骨折;如果伤员已发生昏迷,这时可先松开他们的颈、胸、腰部的贴身衣服,把他的头转向一侧并清除口鼻中的呕吐物、血液、污物等,以免引起窒息。3、如何自救:乘车时,若在发生事故前的瞬间能发现险情,可以采取如下自救措施:(1)紧紧握住面前的扶手、椅背,同时两腿微弯,用力向前蹬地,这样,即使身体有被碰撞的可能,只要双手用力向前推,撞击力使人消耗在手腕和腿弯之间,能缓解身体前冲的速度,从而减轻受伤害的程度。(2)如果车祸意外发生得十分突然,来不及做缓冲动作时,就应迅速抱住头部并缩身成球形,这样可以减少头部、胸部受到撞击。4、如何救人:(1)优先抢救危重伤员。对心跳停止、呼吸衰弱的伤员应立即行心脏按摩及人工呼吸;对意识丧失者宜用手帕、手指清除伤员口鼻中的泥沙、异物、分泌物、呕吐物,以保持呼吸道通畅;对开放性气胸、出血、骨折等的伤员,应按有关方法处理。(2)由于紧急刹车、猛烈撞击和震动,可引起颅脑损伤、颈椎损伤等,因此,在搬动伤员时要注意预防颈椎错位、脊髓损伤。重伤员从车内搬出前。应在原处放置颈托或行颈部固定,以防颈部活动,引起颈椎错位,损伤脊髓,从而发生高位截瘫。颈托可用泡沫塑料、硬纸板、厚的帆布等代替。对昏倒在座椅上的伤员,安放颈托后,可将其头颈、躯干一并固定在靠背上,然后拆卸座椅,与伤员一起搬出。(3)经过现场临时处理后、伤员应尽快转运到医院治疗。在运送伤员时,应尽量让伤员保持平卧姿势。伤员的头应朝向车尾,脚向车头,以免车辆行进时受加速度影响而减少脑血流灌注。转运中应严密注意伤员的呼吸、脉搏、意识变化,并注意保暖。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第1款的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驾驶人应当采取以下紧急处置措施。一是立即停车。当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首先采取制动措施停车,以避免交通事故损害的进一步扩大。这也有利于现场证据的固定和交通事故处理。二是保护现场。当场发生交通事故时,要注意保护好现场,以便查明造成交通事故的原因和分清双方的责任。现场的范围通常是指机动车采取制动措施时的地域至停车的地域,以及受害人行进,终止的位置。保护好现场的方式就是不移动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以及相关物品。除了抢救伤员不得已移动肇事车辆外,应尽量保持交通事故现场与交通事故有关物品的原貌。对于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争议的,或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即行撤离现场。三是立即抢救伤员。机动车驾驶人如果发现受害人受伤,应当采取应急措施,比如,立即止血,防止流血过多。同时,要及时拦截过往车辆,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在紧急情况下,交通事故车辆也可以直接将伤员送往医院,但是要保护好现场的有关证据。四是及时报案。
1、上班路上遭遇非劳动者的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则属于工伤,可以要求单位给予工伤赔偿; 2、如果是劳动者自己主要原因的交通事故,则不属于工伤;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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