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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
第一,如果孩子在两周岁以内,一般会判决随女方一起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第二,如果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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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女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争取孩子的抚养权: 1、与男方友好协商,协商一致的,可共同到法院变更孩子抚养权。 2、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申请变更抚养权。 3、到法院起诉时,需要有证据证明男方不适宜抚养子女,或者认为子女随本人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如果没有相关证据,法院一般不支持变更抚养权的请求。最高法院关于子女抚养的意见 16、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17、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女方可以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尽量协商,无法协商的,由法院判决,应当准备好能够证明自己具有更加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证据材料,如收入水平、文化水平、居住环境等情况。一般情况下,两周岁以下子女跟随母方生活,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第二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第三条规定,对于两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都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一)绝育或者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二)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明显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三)没有其他子女,对方有其他子女的;(四)子女随其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第四条规定,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都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与祖父母单独生活多年,祖父母或者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的,可以作为子女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优先条件。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10岁以上未成年子女与父母或者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子女的意见。第六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允许。
女方为争取子女抚养权,可从以下九个方面准备证据: (1)小孩的证明或明,小孩未满两周岁; (2)医疗机构出具的,女方已作绝育手术或丧失能力的诊断证明; (3)子女长时间随其生活,对子女的生活及倾心关注的证明; (4)对方有其他子女的证明(如户籍上的子女情况); (5)医疗机构出具的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诊断证明; (6)对方有吸毒、赌博、酗酒等恶习,或有虐待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证明; (7)子女随外祖姆单独生活多年,外祖父母要求且有能力帮助照顾外孙子女的证明; (8)十周岁以上的子女要求与母亲生活的证明(一般法庭会单独询问); (9)女方有相应的工作能力及经济收人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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