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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来源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因此委托诉讼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只有在被代理...
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法律上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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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注明诉讼代理人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法律上没有对行政诉讼中的代理人的权限进行明确规定。诉讼代理,指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的制定或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本人的名义代为进行诉讼活动的一种制度。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反诉或者提起上诉。
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则上应当书面委托。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在公民口头委托的情况下,法院当然要对委托进行核实。如果该公民是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例如行政拘留),被告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例如看守所),拒绝配合法院的核实,导致法院无法正常核实的,则法院直接认为委托成立
由于民事诉讼活动的特征,决定了当事人不必事必躬亲,有时即使事必躬亲,又由于不熟悉法律的具体规定或者其他原因不便或者难以亲自进行诉讼,因而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正因如此,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具备一定的特征:(1)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约定。这种约定既有委托人授权委托的意思表示,又有受托人同意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一致的约定,是委托关系成立、委托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之所在。(2)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具有诉讼行为能力。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产生于有效的委托诉讼代理关系,因而必然要求这种委托的委托人和受托人都必须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则,委托行为和接受委托行为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3)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一般由委托人决定。由于委托诉讼代理权的产生决定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共同的意思表示,因此委托关系的成立基于双方的合意。但是具体的诉讼代理事项和诉讼代理权限则是由委托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决定的。委托人的这种授权范围和委托事项,就是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权限和代理事项。(4)委托诉讼代理人必须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行为。委托代理人不同于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诉讼代理人,其诉讼代理权不具有当然的“全权”性质,因而也不能随意代为当事人进行一切诉讼行为,而只能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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