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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公章的合同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一般不是欺诈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假公章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三年以上十年以...
私刻公章伪造合同诈骗,如果骗取数额超过3000元至10000元以上,涉嫌诈骗罪。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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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有密切的关系。实际犯罪中常常交织牵连,但两罪的区别是明显的: 1、两罪的犯罪客体不同,前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合同的监管制度和公私财产权,而后者的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的信誉。 2、两罪的犯罪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隐瞒事实、虚构真相的欺骗行为,而后者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伪造、变造、非法买卖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3、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后者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两罪的犯罪目的不同,前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利用合同诈骗财物,后者的犯罪目的是为了非法获得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以利其他犯罪(不一定是为了诈骗财物)。在司法实践中,常有行为人为了实现诈骗财物的目的而采取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手段来进行犯罪的情况,这属于刑法理论上所说的牵连犯。本人认为:当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已经完成,但合同诈骗行为尚处于准备阶段或者刚开始实施即被发觉,合同诈骗罪的性质和危害尚未充分地显示出来,合同诈骗犯罪的证据还不够充分时,对于此种情况,按照既遂行为吸收未遂行为的原则,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较为合适;如果行为人的合同诈骗行为已经终了,只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骗到财物或者没有骗到主观上所希望骗取的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应当适用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以合同诈骗罪的未遂论处。
伪造公司印章与他人签订合同的行为并不必然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且没有骗取对方财物,则不构成诈骗;反之,如果行为人在签订合同后,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签订合同的目的就是为了骗取对方财产,则其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二)》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构成欺诈,合同违法无效,是合同欺诈和私刻公章的违法行为。利用假公章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和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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