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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双方是不能协议放弃子女探望权的。因为探望权不仅是父母的法定权利,还是一种法定义务。我国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不因义务人的放弃而消失,即...
离婚双方不可以协议放弃探望权,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可以放弃,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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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不得放弃探视权。离婚后,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探望子女的权利,不得放弃。直接监护人有义务协助。探视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自愿放弃子女探视权的,法律上并不强制介入干预。父母的探视权非因法定事由不得剥夺。《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和子女抚养纠纷的基本原则。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不仅仅是一种权利,同时也是一种义务,而且,这种权利和义务不是离婚双方之间可以自由处分的权利义务。因此,涉及未成年子女切身利益的权利义务内容,如探望权等,离婚双方是不能作任意处置的,即使进行了处置,这种处置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离婚后,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性质上没有发生改变,只不过双方行使这种权利义务的方式有所不同,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是通过具体和直接的照顾、教育等抚养行为来实现和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子女的抚养权利和抚养义务,则主要通过探望和负担抚养费等方式来实现和履行。因此,离婚双方是无权通过协议方式自行放弃对子女的探望权的。不仅如此,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对对方实现和履行对子女的抚养权利义务行为还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另外,从婚姻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规定的措辞来看,探望权只能依照法定程序由法院中止,不存在可以由离婚双方协议放弃的可能。 虽说离婚后没有抚养权的一方与孩子的接触会减少很多,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就没有了获得抚养权的可能,而且自身和孩子的联系是断不开的,所以探望权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对于孩子的成长是非常重要的,不过离婚能放弃探望权吗这样的问题,在法律条文上是没有可以放弃的规定的,不过对此也没有硬性的规定,所以具体还是需要双方去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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