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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以下几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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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依据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这个很复杂的
应在六十日内提出申请行政复议,一般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行政复议条例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为依据。民族自治地方的复议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所谓“参照”,是指法院需对规章进行审查,当规章符合法律法规时,则适用规章,使其成为定案依据,反之,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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