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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
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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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起诉:(一)造成公私财产损失5000元以上的;(二)破坏公私财产三次以上的;(三)收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公私财产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破坏公私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毁坏财物罪追诉标准是:(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损坏财物罪的连标准是:第一种情形,只要行为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第二种情形,只要行为人损坏公私财物次数达到三次以上,既使数额不满五千元,也可立案侦查。第三种情形,行为人纠集他人实施损坏公私财物,只要人数达到三人以上就可立案侦查。对于本罪立案标准的第四种情形“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这是一条兜底条款,意图达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其目的就是“在于严密法网,堵截法律漏洞”,以便于法官在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而又必须对相关案件作出裁判时能够有自有裁量的空间和可能。当然“兜底条款有其自由裁量的范围和权限”,不能任意自由裁量,更不能任意解释,否则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严肃性,也会成为某些司法腐败的潜在的借口和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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