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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穿透”披露标准,提高交易透明度。为防范“杠杆融资”可能引发的相关风险,本次修订对合伙企业等作为交易对方时的信披要求做了进一步细化:交易...
上市公司进行需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行政许可的资产交易行为,还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和报送申请文件。上市公司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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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知》第七条第(一)项情形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如图所示: 图1:非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转让股权
一、以法规形式明确了交易对方穿透核查、关联关系披露等监管要求[2] 此次修订,在26号准则的重组报告书交易对方章节增加了二项披露要求,即(1)对于合伙企业性质的交易对方,要求穿透披露其最终出资人以及其合伙人、最终出资人与相关主体的关联关系,并且对于交易后将成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交易对方,需要进一步穿透披露其出资来源、特定期间权益变动等信息;(2)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之间的关联关系。资管计划、信托计划、契约型基金等非法人主体比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虽然上述披露要求是此次新写入26号准则的内容,但这些核查、披露要求在此次修订之前即早已有之,只是此前证监会更多的是通过对具体项目提出反馈问题的方式作出披露要求,而此次修订将之直接规定在了披露准则中。以下具体进行介绍: 我想你就26号准则重大资产重组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您
房地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定如下所示:“上市公司实施前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规定的要求; “(二)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对应的经营实体应当是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且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发行条件; “(三)上市公司及其最近3年内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但是,涉嫌犯罪或违法违规的行为已经终止满3年,交易方案能够消除该行为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且不影响对相关行为人追究责任的除外;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12个月内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不存在其他重大失信行为; “(五)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不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能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适用《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控制权,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第八十四条的规定进行认定。上市公司股权分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支配公司重大的财务和经营决策的,视为具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创业板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资产,不得导致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一情形。 “上市公司自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起,向收购人及其关联人购买的资产属于金融、创业投资等特定行业的,由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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