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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范围为计算机程序及有关文档。 2、《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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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权的对象是计算机软件,即计算机程序及其相关文件。计算机程序是指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序列或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是同一作品。文件是指用于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测试结果和使用方法的文本数据和图表,如程序描述、流程图、用户手册等。保护软件的权利,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作权的保护范围是计算机程序和相关文件。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四条规定,受本条例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固定在某些有形物体上。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对软件权利的保护不延伸开发软件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数学概念。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一、计算机软件版权保护的内容软件版权人的权利通常包括①发表权,即决定软件是否公开于大众的权利。②开发商的身份权,即开发商的身份权和在其软件上签名的权利。③使用权,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通过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评论等方式使用软件的权利。其中的翻译是软件文件中使用的自然语言之间的翻译。④使用授权和获得奖励权,即授权他人以上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获得奖励的权利。⑤转让权,即将上述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给他人。如果其他人未经版权人许可行使这些权利,将构成侵犯他人版权的行为,停止侵犯,消除影响,公开赔偿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受到非法收入、罚款等行政处罚。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方式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增强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能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登记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软件著作权有效或登记申请文件所述事实的初步证明。我国借鉴国际先进管理经验,实行计算机软件版权登记制度。1、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人通过登记,通过登记机关的定期公告,可以向社会宣传自己的产品。2、软件著作权争议发生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是主张软件权利的有力武器,同时也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司法保护的前提。3、进行软件著作权交易时,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权利证书,有利于交易的顺利完成。同时,国家权威部门的认证将使软件作品价值倍增。4、合法的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5、申请人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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