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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话河南省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有河南省土地管理局主管全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管理工作,省辖市、县(市、区)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用...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以下统称自建住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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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全文)(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应纳入年度计划。(四)改革和完善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各省(区、市)要适应农民住宅建设的特点,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_全文法书馆: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2年5月13日省人民第5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5月27日省人民令〔2002〕第7号公布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海口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2007年8月1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合理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善农村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海南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国土资源政策法律-关于制定《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的若干建议2011年2月24日通过制订《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切实解决存在的问题,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不仅有利于保护千家万户农民的切身利益,也有利于农村的发展与稳定,有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超过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第二十二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非法占用土地或者超过批准的面积多占土地建造住宅的,应当责令其停止建设对拒不停止、继续施工的,有权拆除继续违法抢建部分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可以查封、暂扣用于施工的工具、设备、建筑材料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协助配合。第二十三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还土地使用权,逾期仍不交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给予警告,并可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阻挠、干涉、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地宅基地使用管理办法一般都是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各省、市发布的相关管理法律规定为标准。省洛阳市汝阳县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有:《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0076.aspx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用地:(一)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二)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三)集体经济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的;(四)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五)原宅基地影响规划,需要收回而又无宅基地的。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一)出卖、出租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超生的;(三)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四)户口已迁出不在当地居住的;(五)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第十条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向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按照《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土地管理局统一印制。第十一条农村宅基地用地实行计划管理。农村居民建住宅用地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由省统一下达用地指标,并逐级分解,落实到村。宅基地用地计划指标必须严格执行,未经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二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一户一处按规定的标准用地。超过规定标准的,超过部分由村民委员会收回,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另行安排使用。一九八二年七月二十三日《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前已占用的宅基地,每户面积超过规定标准一倍以内而又不便调整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按实际面积确定使用权。第十三条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扩大试点,具体办法由省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行宅基地有偿使用试点的,应遵照“取之于户,收费适度;用之于村,使用得当”的原则,拟订收费标准,逐级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批准后实行。收取的宅基地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管、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本村的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并应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公开帐目,接受群众监督。《洛阳市土地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宅基地应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落实地快。农村村民宅基地批准和落实地块后两年内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或农村村民整户迁移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调整宅基地坚持批新交旧的原则。新房建成后,应在三个月内交出旧宅基地。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建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租、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原住房的; (二)原有宅基地能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户口已迁出的; (四)其他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的。第十九条在城市建成区内,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或征用后剩余耕地人均二百平方米以下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将该单位原有的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撤销村民建制,并合理安置。该单位未被征用的剩余土地归国家所有,仍由该单位使用。国家因建设需要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征用土地给予补偿。在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不含县级市、建制镇),不得审批农村村民宅基地。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第二十条禁止城镇居民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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