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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公司法三的解释是为设立公司而签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认购出资或者股份并履行公司设立职责的人,应当认定为公司的发起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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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准把握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强制清算等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充分理解《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以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条文文意和制定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奚晓明组织并与参与司法解释及会议纪要起草工作组的同志撰写了《最高院公司法解释三、清算纪要理解与适用》,本书通过条文主旨、条文理解、相关原理、审判实务等部分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结合制定背景进行了翔实阐释。本书具有权威性、实务性,适合法官、律师、公司法务人员等法律工作者以及公司管理人员等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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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已于2016年12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1]是2016年12月5日,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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