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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过失犯罪是指行为人在过失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其特点有: (1)在认识因素上,表现为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虽然应当预见但实际上并未预见到...
对象错误:甲想杀乙,误认为丙是乙,举枪杀死。(乙不在现场) 具体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对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法定符合说:评价:对乙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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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由于事件已经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已清楚地展现出来,故司法工作人员不应由此逆推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这种做法容易扩大疏忽大意过失犯罪的范围。正确的方法是,从分析行为入手,根据行为本身的危险程度、行为的客观环境以及行为人的知能水平,判断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预见结果的发生。 第二,不能因为结果严重就断定行为人能够预见、应当预见。行为人能否预见结果发生与实际发生的结果是否严重,具有一定联系;但不能由此认为,凡是结果严重的,行为人就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凡是结果不严重的,行为人便不能够预见、不应当预见。结果严重就千方百计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做法,是结果责任的残余,违反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犯罪过失是“犯罪故意”的对称。刑法上行为人在犯罪时的一种心理状态。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可以分为疏忽大意过失和过于自信过失两种。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行为人才负刑事责任。
1、主体的复合性。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其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一方为自然人、另一方为法人。根据刑法第30条规定,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2、主观的共同过错性。即共同过失犯罪的主体应具有共同的过失。 3、行为的共同性。共同过失行为相互联系,构成一个统一的致损原因。 4、结果的单一性。共同过失行为所生的损害结果为一个统一而不可分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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